1. |
本會訂2月25日主日上午10:00舉行會員和會,經會籍普查,目前籍在人在應出席人數704名,會員名單公佈在一樓公佈欄,如有需要訂正,請向辦公室反應。會員和會必須出席會員過半數352名始成會,請在籍會員踴躍出席。 |
2. |
2. 教會法規有關「會員和會」規定如下:
「會員和會」是由小會召開,聽取小會報告及辦理行政法所規定事項,其決議事項登陸在小會議事錄。
第19條 會員和會由在籍現有陪餐會員組織之。
第20條 會員和會辦理下列事項:
一 聽取小會及屬下機構之事工及會計報告。
二 聽取小會報告有關總會、中會概況。
三 聽取年度事工計劃。
四 聽取查帳委員之報告。
五 選派委員檢查該年度會計事務。
六 接納當年決算、審核翌年預算。
七 依法選舉牧師、長老及執事。
八 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。
【參解釋文1、68、95】
第 21條 會員和會中不接受提案。
第22條 會員和會須有應出席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成立。牧師之選舉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其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成立堂會法定數之三分之二。 |
3. |
教會法規有關「會員和會與小會之關係」解釋
解釋文第一條:
「長老教會體制係長老代議制度,依權能劃分為原則。小會員由會員和會選出後,掌理行政法第33條規定之事工,而會員和會辦理第20條所列事項。因此,會員和會與小會不是高低階層決策之分別,而是權能之劃分。」 |
4. |
教會法規有關「小會掌理的事項」:
第33條 小會掌理下列事項:
一 宣揚福音與關懷社會。
二 禮拜及聖禮典。
三 辦理會員籍,維護教會紀律及培養會員信德。
四 管理教會附屬機構。(附屬機構指由教會斥資經營,或行政權隸屬教會行政單位,或藉由契約使用全部或部份教會財產、設備,而受小會監督者。)
五 管理財政。
六 召開會員和會。
七 辦理牧師及長老、執事之選舉。
八 辦理牧師續聘事宜以及長老、執事之任免。
九 向中會申請有關事項。
十 選派代議長老。
十一 其他有關教會行政。
【參解釋文1、29、34、68】 |